生物技术、中藏药加工、高原绿色食品加工、装备制造
人口数量: | 20万 | 人均可支配收入(年): | —— —— |
总规划面积: | 4.03平方公里 | 已开发面积: | —— —— |
GDP(2012年): | 39. 8亿元 | 财政收入(2012年): | 1.4亿元 |
工业总产值(2012年): | —— —— | 工业进出口值(2012年): | —— —— |
区域内企业数量: | —— —— | 区域内五星级酒店数量: | —— —— |
参考投资强度(亩): | —— —— | 工业土地参考价格(亩): | —— —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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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西宁市城北区,前身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,2002年4月经青海省政府批准设立。2010年11月,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(国家级)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。高新区依托青藏高原得天独厚的动植物资源优势和地理优势,汇聚了青海省高新工业发展的资源、资本、技术、信息、人才等生产要素,是青海省和西宁市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聚集地。高新区距西宁市曹家堡机场20公里,距火车西站仅8公里,距市中心5公里,交通十分便捷。
高新区距西宁市曹家堡机场20公里,距火车西站仅8公里,距市中心5公里,交通十分便捷。
第一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,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,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,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企业自获利年度起,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。
第二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、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,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,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%,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企业自获利年度起,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6-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第三条开发区流通企业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,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,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企业自获利年度起,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4-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第四条开发区金融、保险、旅游、宾馆、文化娱乐、餐饮、中介等服务企业,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,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%,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企业自获利年度起,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3-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第五条开发区内企业,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、备件,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企业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、件,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,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;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,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,免征出口关税。
第六条开发区内各类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、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、车船使用牌照税、契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第七条开发区内各类企业,除国家、省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,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。
九通一平